1.自考的“毕业证书”丢失,并签发替换的“毕业证书”。
1.候选人应在市级或以上报纸上声明其毕业证书丢失或损坏,其中一份应在市级或以上报纸上刊登;
2.身份证正本及影印本;
(三)研究生登记表正本和复印件;
4.2寸2与毕业证书在同一底座的照片;
(五)考生应当将上述资料带到毕业所在城市的考试机构,并申请毕业证书的补充证书;
(六)考生应当向省教育学院自考办公室提交上述材料的申请,招生审批应当在审批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注:毕业证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自考的“研究生登记表”丢失,“研究生登记表证书”应编妥。
(一)考生携带身份证原件、毕业证书正本和毕业证书复印件,到毕业所在地城市考试机构申请办理的“毕业登记表证书”上,并在市考试机构公章上加盖研究生登记表证书。
(二)考生应当将上述材料带到省考试所自考办公室审批,并盖章审批。
注:研究生登记表与研究生登记证具有同等效力。
三.自考性能的证明
(一)考生携带考试卡和身份证到考试结果所在的市考试机构一式两份;
(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需要加盖印章的,应当将上述信息带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自考办公室审批,并保存一份;
3.考生本人应提供英文成绩单或中英文成绩单;
注:取得自学考试合格证书的,不再颁发成绩证书。
四.豁免考试的申请
(一)考生申请毕业时,应当向所属县、区的考试机构提出免试申请,按要求填写豁免申请表,并提交免试材料原件、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省、市、县级考试机构和检验员免收考试材料,审批批准,免征考试。
五.转移自考分数的程序
1.考生于3月1日至10日或9月1日至10日携带身份证申请转到考试结果所在的市级考试机构;
(二)市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省教育招生考试所自考办公室报告考试材料;
3.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自考在每年3月底、9月底前办理转学手续。#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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