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1月1日起,对我省省际转学考生的考试档案进行统一,实行电子转学考试。候选人须知如下:
首先,我省考生将考试档案转移到其他省(市、区)。
(I)转让程序
(一)本省居民考生要求转到另一个省(市、区)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当办理转学考试。
二.考生本人向被录取的国家(市)招生考试机构提出转学申请,国家(市)招生考试机构通过第一次考试后,发给转学证书。
(三)考生携带身份证、转证、转证到云南省入学考试机构考试考试。
(四)经审批后,考生应当办理转学考试手续,并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学考试(转学)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移交请求
1.考生必须在省(市、区)通过一门或多门课程,并在申请转学考试前取得地方考试。
二.考生因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被暂停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调出。
(三)取得专业全部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调出。
4.免考试课程的合格成绩不得转移。未通过理论课考试的,不得将相应的实践环节的考试成绩转移出去。毕业论文的成绩不得转让。
5.考生办理转学手续不满一年的,不得转学。
(三)转让期限
上半年:3月1日(工作日)
下半年:9月1日(工作日)
2.其他省份(城市和地区)的候选人被调到本省。
(1)转入进程
考生携带身份证、转学场所和转学考证,到云南招生考试机构考试办公室对电子文件信息和处理结果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学)登记表”上签名。
(2)转移要求
1.考生必须在本省修读一门或多门课程,并取得本省的入学考试,才能转到本省。
二.考生不得在考试暂停期间调动,也不得因违反考试管理有关规定而推迟毕业。
3.达到某一专业所有合格成绩的候选人不得调到该专业。
4.豁免考试的课程的合格成绩不得转移。理论课考试不及格的,不得转让相应的实际考试成绩。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让。#p#分页标题#e#
5.考生办理转学手续不满一年的,不得调任。
(六)调职考试考生在申请本省毕业手续前,必须取得本省不少于五个专业、不少于四名本科生的合格成绩。
(七)调动考生按照我省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原考试课程与现行考试课程的替代关系应按照我省有关规定进行。
(三)转让期限
上半年:3月30日(工作日)
下半年:9月1日(工作日)
(三)在规定的日期内,因任何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转学考试确认手续的,应当主动放弃转学考试的处理,同时撤销有关转学考试的资料。如果您想再次通过传输过程,则必须重新执行传输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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