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暂行办法”和“上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结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我校按管理、经济、工程三个学科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可以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端正行为。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规定的专业课程全部通过;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得分75分以上(含);
4.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 4)成绩在425或以上,或申请上海入学考试学院宣布的学士学位英语水平最低的成人教育毕业生(必须在毕业时报考我校组织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在毕业前取得国家英语等级(PETS-3)(上海入学考试)笔试成绩。英语等级或证书有效期为四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算。
第四条申请手续
1.应届毕业生可在本校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同时申请英语学士学位。今年上半年(7月)的毕业生可以在该年的12月申请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下半年(1月)的毕业生可以在该年的6月报名参加四级考试。
(二)取得毕业证书后,应当在本校规定的时间内向自学考试办公室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并提供本科成绩单、外语证书、外语合格报告卡、毕业证书及其他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5条审计程序
1.根据“上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有关规定,成人教育学院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交学校学位评估委员会。
(二)经学位评估委员会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授予学士学位;
(三)学位评审委员会有权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作出终审权。
第六条我校毕业后组织的学士学位申请和四级考试,不得超过一次。申请人在申请中途无效或被遗弃的,学校将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七条学士学位不得再授予,学士学位证书不得补发。
第八条学校发现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和“上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经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重新审议后,可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授予学士学位细则”的规定。#p#分页标题#e#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如果以前与本规则不一致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则应自行失效。
第十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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