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文凭”或者“毕业登记鉴定表”遗失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编制有关的辅助材料。
(一)青海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失去“文凭”或者“研究生登记鉴定表”的,不补足原件,只发给学历证书或者成绩证书。学历证书与文凭具有同等效力。
2.颁发学历或成绩证书的条件:
1.本人以书面提出申请;
(二)单位、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应当出具书面证明;
(三)在省会西宁市主要报刊上刊登损益表;
4.遗失“文凭”,并提供“研究生登记和鉴定表格”、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报失说明;
5.“研究生登记和鉴定表”应遗失,并应提供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报失的说明;
6.提交两张2英寸免冠照片,底版与原件相同。
3.学术资格认证和认证的公开程序:
省级自考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相关配套资料后,用“研究生基本情况信息库”在线检索和验证。失去文凭的,经核实确认后,发给学历证书;遗失毕业生登记鉴定表的,经成绩核实和学生登记后,发给成绩证书。
4.在下列情况下不得颁发学历和成绩证书:
1.“文凭”和“研究生登记和鉴定表”同时丢失;
(二)毕业证书和研究生登记鉴定表发给一年以下的;
3.毕业证书与研究生登记和身份证表之间有变动痕迹。
成考倒计时
立刻定制专属提升方案
上一篇:青海柴达木监狱服刑人员参加上半年自考 下一篇:清华大学美术学院上半年自考非笔试课程考试安排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