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考试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课程改革纲要”([2011]第4号)的精神,建立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纵向衔接和横向交流,为满足个人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提供多种选择,培养山东省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高素质应用型和高技能人才,充分发挥社会助学组织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作用,组织考生申请有关专业和相关水平的自学考试。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点方案(吕照考试[2010]35)修订如下:
一.指导思想
加强考生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加强自考学生的学习辅助,科学合理地评价考生的学业成绩,提高自学考试质量。
二.试点机构的审查和批准
参加试点的高等学校应当向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市招生考试机构应当进行首次考试并向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报告,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组织专业院校对试点资格和试点专业进行审批。省、市招生考试机构和参试机构每年组织考核,不合格的试点院校将被取消试点资格。申请人人数不符合规定或者在审批后2年内未登记的,应当自动取消试点资格。
三.试点专业的审查和批准
在试点院校的应用下,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与专业考官一起,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开设或停办试点专业。
四.试点考试候选人的登记
(1)领港试须注册。每年十二月底,参加试点考试的考生的登记信息应当报送市招生考试机构审批,市招生考试机构应当将合格考生的资料报送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二)试点机构只能接受本校学生的注册,不得将校外考生和其他助学机构的学生列入考试登记范围。
五.考试的组织和要求
(一)课程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全国考试的统一要求组织,考试场所、考场、监考人员由试点院校所在的市级入学考试机构安排。参加试点考试的考生必须是试点院校的注册学生,试点院校按照省、市登记管理办法办理集体登记手续。
(2)实用课程评价措施:合格试点考生获得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成绩,可转化为相应的自学考试实践考试学分,占课程总成绩的50%,占统一考试成绩的50%,两者可结合计算课程的总分。#p#分页标题#e#
(三)各专业毕业环节考试由专业入学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四)考试费用按照省物价局和财政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费用有关问题的规定执行(Lu Price信函[2012]第31号)。
六.学生地位和考试状况的管理
(一)试点院校必须按照省、市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完整、规范的学生身份档案。职业技能培训、评估材料和实用课程评估结果向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告。
(二)参加试点考试的考生,应当通过专业考试计划的所有课程和毕业环节的考试,通过试点院校的考试,经省、市招生考试机构审查后,可以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管理办法办理毕业手续。在上述条件下,本科专业必须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才能完成自考的毕业手续。
(三)修读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士学位标准的本科专业试点考试的考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4)参加领港试的考生,不得在注册后2年内借入或转让考试。注册后2年才能办理毕业手续。如果在校学习期间所学的自学考试专业不能毕业,其学生身份仍保留在试点院校,注册五年后未毕业的,将按社会考生待遇,并将考试档案转移到考生想转学的市招生考试机构。
(五)课程豁免按照省考试委员会制定的“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豁免实施细则”实施。
七.组织结构和责任
(一)试点院校要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考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应试教育,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二)试点院校应当按照专业考试计划、考试大纲和课程考试安排的要求,制定提交市招生考试机构的相关教学指导方案,接受市招生考试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三)市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试点院校的注册、评估、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
八.试点方案的执行情况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实施以来,“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课程考试试点计划公告”(卢兆耀[2010]35)不再实施,并按照“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课程考试试行办法公告”(路招[2010]35)实施,并按照修订后的试点方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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