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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考民法学考试大纲自然人

发布人:未知 访问量: 0 发布日期: 2022-03-21 15:57:02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研究,我们可以了解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住所的概念和确定、监护的概念和特征、监护的确立、监护人的义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了解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宣告失踪与死亡的法律后果,掌握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与终止,废除宣告失踪与死亡的法律后果,住所的法律意义,监护人的更换与更换,监护的终止。

     课程内容

     第一节自然人享有公民权利的能力

     一、自然人行使人民权利的能力概念

     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权利能力与公民权利的区别。

     二.自然人权利处理能力的特点

     自然人处理自身权利的能力具有以下特点:(1)平等;(2)内容的普遍性和统一性。

     三.自然人处理其权利的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公民权利能力从出生开始。

     四.终止自然人处理其权利的能力

     自然人享有公民权利的能力在死亡时终止。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获得和行使权利、创造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划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获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范围。

     (2)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某些民事活动可以独立进行,但并非所有民事活动都可以独立进行的资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

     (3)缺乏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缺失是指对自己的行为缺乏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p#分页标题#e#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范围。

     三.宣布自然人有能力采取行动

     自然人行为能力声明,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宣布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有限人的制度。

     宣布自然人行动能力的条件。

     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

     一.居住概念

     自然人住所是指自然人居住和从事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地。

     二.居住地的确定

     自然人以住所地为住所,与住所不一致的,视为住所。

     三.住所的法律意义

     第四节监督和保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目的

     (1)监护的概念和特点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有限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

     人类系统。

     监护的特点。

     (Ii)监护的目的

     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监护的确立

     监护是为了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的监护人。

     确立监护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监护人的确定。

     三.监护人的义务和义务

     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1)保护病房的健康;(2)管理监护人的财产;(3)管理和教育监护人;(4)充当民事活动的监护人。

     四.更换和替换监护人

     监护人的更换,是指在监护人不能承担监护责任的情况下,应有关单位或者人民法院的请求,更换另一人为监护人。

     更换监护人是指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当事人或者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取消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五.终止监护

     监护权的终止意味着监护人不再成立。

     第五节失踪声明和死亡宣告

     I.宣布失踪

     (I)宣布失踪的概念和意义

     失踪宣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方的申请,宣布下落不明的人为失踪人员的制度。

     失踪宣告的主要目的是为失踪者设立财产代理人,以保护失踪者和失踪者的财产权益。#p#分页标题#e#

     (二)宣布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包括:(1)由利害关系人申请;(2)申请人在一段时间内下落不明;(3)由人民法院宣布失踪。

     (三)宣布失踪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在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时,应当同时指定财产代理人。失踪者财产的保管有责任管理失踪者的财产。

     (四)撤回失踪声明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认下落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宣告失踪无效后,财产托管关系终止。

     二.宣布死亡

     (I)宣布死亡的概念和意义

     死亡宣告是指自然人在一段时间内下落不明、完成一段时间的申报制度,由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予以宣告。

     宣告死亡的主要目的是结束以原居住地为中心的失踪者的法律关系,稳定社会秩序。

     (2)宣布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包括:(1)由利害关系人申请;(2)申请人在一段时间内下落不明;(3)由人民法院宣布失踪。

     (3)宣布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布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但是,自然死亡前的民事行为与宣告死亡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民事行为为准。

     (4)撤回死亡宣告

     被宣告死亡的人再次出现或者确认未死亡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其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一旦撤销,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评估知识点和要求

     (一)扫盲

     (1)自然人能力的概念;(2)自然人能力的开始和终止;(3)自然人能力的概念;(4)自然人能力的分类和基础;(5)住所的概念;(6)监护权的概念和特点;(7)监护人的类型和义务;(8)替代监护人的条件;(9)监护权的终止;(X)宣布失踪和宣布死亡的概念;(11)宣布失踪和宣布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2)宣布失踪和宣布死亡的法律后果;(13)宣布失踪和撤回死亡宣告无效的条件和后果。

     (2)谅解

     (1)公民权利能力与公民权利能力的区别;(2)自然人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3)宣告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条件;(4)住所的法律意义。

     (Iii)申请

     (1)解释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特点;(2)解释自然人行为能力不同地位的原因和后果;(3)解释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4)举例说明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制度的意义。#p#分页标题#e#

     相关链接:

     2015年全国自考民法考试纲要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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