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时间:8月27日(星期一)8月31日(星期五)
申请免修课程的考生,应当提供证明取得合格成绩的原始材料和材料的副本。根据被豁免候选人的具体情况,应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以未毕业的自考成绩申请豁免:提供课程资格证书(影印本)或贴上当地考试局的学生登记表。
2.提供毕业证书、研究生证(复印件)或课程资格证书(复印件)。
3.非自考成绩考试豁免:提供文凭、辍学证书或辍学证书等有效证明文件、原学校课程资格的学校状况文件、学生身份文件的有效性确认或考生提供的课程成绩,但须符合其所属单位(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原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材料。资料必须注明:本材料确实是时代的正本;人事档案或学籍档案(如有多份学生身份资料,则每份复印件应加盖考生姓名或影印单位盖章),加盖公章(红版),完善签名。
非学术证书(英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用于提供教育部颁发的相应的非学历证书。
4.使用从其他省份转来的自考分数来处理免责:提供转让和豁免考试介绍信或证明信、课程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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