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文凭:
(一)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的规定,完成全部课程考试,取得合格成绩;
2.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学习任务的实际环节,取得合格的成绩;
3、课程豁免(替代)符合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课程豁免课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条申请文凭的时间为每年的六月中旬和十二月中旬。
第三条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考生,可以登陆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在网上申请文凭。考生在网上递交毕业申请后,必须打印“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申请表”,考生持有身份证、入学考试卡、课程资格证书按照市(区)考试时间规定的时间(2012年10月以后考试不需要课程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市(区)考试办公室进行毕业考试。申请学士学位的,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市(区)进行考试。
1.申请人在申请毕业前,必须核对其基本资料。需要修改姓名、性别等信息之一的,只能凭身份证修改;需要更改身份证号的,必须将户口登记证的正本、复印件或者有关的身份证件资料,改到市(区)考办进行信息变更,毕业申请只能在变更后办理;身份证号码、姓名同时变更的,必须将户籍证件或者有关身份证资料的正本、复印件改报市(区)考试办公室,并在办理毕业申请前生效,但修改后的身份证材料必须提交省,并在毕业审查时审查。
(二)持有多份入学证书需要合并的考生,在申请毕业前,必须在互联网上办理综合考试卡,并在合并后才能申请毕业。如果发现要合并的考试卡的证书号和名称与系统考试证书不一致,则合并考试证书的市(区)的考试机关应当在合并考试证书后更换并合并。
3.具有课程豁免(替代)资格的候选人必须在提交毕业申请之前,在互联网上申请课程豁免(替代)。考生在递交毕业申请后,必须打印“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豁免申请表”,以及相关证书(毕业证书、成绩证书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市(区)考试办公室进行考试。
4.申请人申请毕业时,如不能在本制度中提出申请,可向市(区)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上有关材料(如上文所述)。
(五)毕业申请的最后审批结果,应当以省级考试办公室的审查结果为依据。#p#分页标题#e#
第四条市(区)考试机构应当按照专业考试计划,对毕业证书考生的入学考试证书、课程资格证书、大专以上证书(包括专业)证书、课程豁免(替代)证书等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该专业(包括专业)以上的证书复印件和课程考试免试证书(替代)上签字,并将市(区)考试所的公章寄至省级考试机关进行毕业评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审查毕业生资料时,不应当办理毕业手续:
(一)大专以上学历(包括学院)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二)伪造或者变造身份证、录取证书、学术证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3.笔迹明显不一致或成绩不正确的人。
第六条省考试机关通过考试后,毕业证书和研究生入学登记表应当加盖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公章。今年上半年的毕业时间是6月30日,下半年是12月30日。
第七条省自考办公室对符合毕业要求的考生的毕业证书和“毕业登记表”进行审核,并根据其特点将其送到主修院校副部门。同时,省级考试机构应当印制毕业生名册,并组织市(区)考试机构办理结业证书发放手续(向考生发放毕业证书和“毕业登记表”)。毕业生名册一式三份,由省级考试办公室、市(区)考试办公室和参加考试的高等学校保存一份。
第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由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委员会颁发,由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印制统一文凭。
第九条考生因个人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毕业手续的,不得补足,豁免(替代)等信息无效。考生可以在下一批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毕业手续,并填写豁免(替代)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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