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下半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于本月20日和21日举行。本次考试继续严格考试管理,严格考试作风考试纪律。违反考试条例的考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处理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的第33号法令处理。
省招生办公室提醒广大自考学生:遵守规章制度,诚实参考,做到25人不:
(一)不得将本条例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也不得将其置于指定位置;
2.不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在考试开始前不要回答问题,或在考试结束后继续回答问题;
4.在考试过程中,不要偷看、交谈、互相示意或手势。
(五)不得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制造噪声、烟雾或者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考务人员同意,不得离开考场;
7.请勿将试卷、答卷(包括答卷卡、答卷等)、草稿试卷及其他试卷走出考场;
(八)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不得使用除规定以外的笔、纸回答问题或者书写姓名、考试号或者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明信息;
9.不得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储存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10.不得剽窃或协助他人剽窃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试题或材料的答案;
11.不得抢夺、盗取他人的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剽窃提供便利;
12.不得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装置;
13.不要以模仿他人代替考试;
14.不得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考试材料;
15.不要填写不符合你身份的姓名、考试号码和其他资料的答复表;
16.不得传递或接受文章或交换文件、答复或草稿;
17.不得以其他不当手段获取或试图获得答案或测试结果;
18.不通过伪造文件、证书、档案和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结果;
19.不得利用考试人员协助作弊;
20.不得作出可被视为作弊的其他行为;
21.不得故意扰乱考试场所、考试场所、评分场所和其他考试场所的秩序;
22.不得拒绝、阻止考试人员履行管理职责;#p#分页标题#e#
23.不得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务人员和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
24.不得故意损坏考场的设施和设备;
25.不得从事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上述行为在考试中都是违法的,其中前八人违纪,考试中违纪的考生取消科目考试成绩;后十七人考试作弊,考试作弊的考生取消考试每门科目的成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考倒计时
立刻定制专属提升方案
上一篇:黑龙江公司管理(独立本科段)自学考试科目 下一篇:黑龙江视觉传达设计(专科)自学考试科目
相关阅读